破壞制度一定要受到懲罰
在有了剛性的制度后,也就意味著制度是做事的依據。財務制度是財會人員做好財務工作的基礎,必須要嚴格按照制度行事;營銷政策是市場部的員工必須要遵守的法則,活動策劃的預算、客戶的招待等,都要制度行事;人力資源部按照薪酬制度來發(fā)放獎金和薪水。
如果一切都能按照既定的規(guī)則進行,那么經理人肯定是很輕松的。但是,規(guī)則總是有人違背,如果有人違反了制度要怎么辦?破壞制度一定要受到追究,每個人有每個人的崗位,每個人有每個人的職責,沒能完成任務,或者沒能達到崗位職責要求,要追究原因,是能力不足,還是崗位不合適,需要有一個妥善處理結果。
對于因工作玩忽職守、人為因素造成的履行責任不力的責任人,或雖由其他因素所致但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,應在公開場合大張旗鼓地“清算”其失職的責任,宣布懲處的決定。此舉的目的與其說是在懲處責任人,倒不如說是在告誡所有部屬。你在大是大非面前有著原則性,這對每一個部屬來說都是一種激勵。當然,開誠布公地懲處,必須有理有據,要讓失責者和所有的部屬都口服心服,只有這樣,才能收到警示下屬的效果。
對于那些故意破壞制度的行為,更要嚴懲不貸。例如,規(guī)定收到客戶貸款必須在某個時間轉到公司賬戶,但是晚了一天,為什么?
撥款20000元,購買10個2000元每套的工具,結果他花了16000元,卻開了20000元的發(fā)票,這是怎么回事?
對于上面的這種行為,是一定不能手軟,只要有規(guī)章對應處理辦法,一定要按照制度辦事。對于這種違反制度的行為,如果不能及時、嚴格地進行處理,必然使日后公司的運營上出現若干的漏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