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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歷史法律人物-沈家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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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歷史法律人物-沈家本

有其法者,尤貴有其人。——沈家本
釋義:沈家本認為,制定了良好的法律還不夠,重要的是要有好的執(zhí)法者。法制執(zhí)行的好
壞關鍵在于執(zhí)法之人是否賢能。
    沈家本(1840~1913),清末官吏、法學家。字子淳,別號寄簃,吳興(今浙江湖州)人。歷任天津、保定知府,刑部右侍郎、修訂法律大臣、大理院正卿、法部右侍郎、資政院副總裁等。沈家本精于經學和文字學,繼承了我國學術傳統(tǒng)中寶貴的考據方法和求實精神。著有《諸史瑣言》。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《大清民律》、《大清商律草案》、《刑事訴訟律草案》、《民事訴訟律草案》等一系列法典,重視研究法理學,建議廢止凌遲、梟首、戮尸、刺字等酷刑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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